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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1月4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题1:我们公司的食堂在中秋节有对外销售月饼的业务,那我们购买的做月饼的设备、原料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食堂在通常情况下是单位的集体福利部门,但是一旦对外经营,就变成了既是内部的福利部门,同时也是生产经营部门了。

对于食堂购进生产月饼的设备,因为不是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同时还用于应税项目,因此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食堂购进生产月饼的原材料,由于生产出来的月饼,一部分由于对外销售属于应税项目,一部分用于发给员工作为集体福利,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集体福利部分视同销售也要按照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问题2: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按10%的扣除限额是按项目分别计算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三条“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规定,从2021年开始,“其他费用”按照如下计算扣除限额: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解析: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问题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解答:

目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均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是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问题4:单位老员工推荐新员工入职(该行为不属于其日常工作范围)而获得的单位发放的奖励怎么报个税?

解答:

结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单位老员工推荐新员工入职获得的奖励,属于上述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实际领取奖金的当月并入工资中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问题5:游戏里赠送的号称价值多少钱的礼包,算不算视同销售呢?

和平某英最近有个送衣服的活动,价值1x8元,这算不算视同销售呢,都是需要条件的,当然都比较容易实现。

解答: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概念,通俗易懂的意思就是: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的,税法规定需要视同是销售,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视同销售”,最常见的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对于游戏赠送礼包,是否视同销售,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1、在充值或购买游戏装备时,根据消费金额进行赠送的,可以按照搭赠销售处理,无论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对于搭赠销售(如买一赠一),增值税规定需要作为商业折扣处理,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赠品和折扣金额,否则就需要视同销售。

2、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做活动,比如打怪或挖宝等,在游戏中获得各类游戏装备(虚拟资产),应该是属于游戏本身给玩家提供服务,不需要再视同销售。就好比在酒店住宿,客房内提供有免费的矿泉水或咖啡一样。

3、游戏公司为吸引玩家,通过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微博或注册等,免费赠送游戏时间或游戏中装备(虚拟资产),由于玩家是无偿获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应视同销售。


问题6:领取保险金需要交遗产税吗?

解答:

1、中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问题7:收据金额并没有超过500元,是否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解答:

入账是指会计核算时,把某一项经济业务记录进账簿中,因此入账只要据实进行即可,跟票据本身无关。

对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才能税前扣除,其中扣除凭证要符合税法规定就是条件之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发生在境内的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按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零星小额交易外,都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或税务代开的发票。其中,对于个人“零星小额”交易,通常是指增值税起征点按次计算的,即500元以下,可以不要发票,只要收据和企业内部付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对于境外支付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付,是不需要发票的,且跟金额大小无关。比如企业给员工发工资、奖金或过节费等,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管金额大小都是可以不用发票的。比如企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消协调解后,给消费者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只要消费者提供收据即可。

还有,企业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气等房东采用分摊的形式,也可以用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总之,对于收据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是需要进行分析的。


问题8:联通月结发票和实缴发票都可以抵税吗?

解答:

所谓实缴发票,应该是预缴费用发票;而月结发票,才是每月实际消费的发票。

预缴发票,意味着缴纳的款项并没有实际消耗,只能作为预付款处理,因此应该用月结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问题9:境外公司在境内甲公司购买设备后,再直接销售给境内已公司,有关增值税如何计算?

解答:

根据两种情况计算增值税:

1、代销行为:境外公司只是通过代销赚钱佣金的,由支付佣金的一方按照境外企业提供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

2、买断销售:境外公司买断后再销售,就是在境内销售货物,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由于没有一般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销售需要按照税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由购买方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注意:是税率,没有征收率,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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